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高法院項目部印章的驗證

最高法院項目部印章的驗證

印章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營業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欺詐、詐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第二,項目部的印章和公司的公章不具有同等效力。

1,由於項目部印章只是項目部行使權利的憑證,其效力由項目部的權限範圍決定。工程項目部是由施工企業委派作為承包人履行具體工程項目合同的施工管理團隊,其地位是相對於承包人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門而言的。也就是說,項目部壹般是為執行某壹具體項目而設立的,其權限範圍往往僅限於某壹具體項目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2.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授權範圍決定。顯然,公司和項目部的權限範圍是不同的,前者大於後者。在履行具體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項目部印章可以代替公司印章。此外,除非另有授權,項目部印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三。項目部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以下不同情況。

1.如果是企業授權項目部簽訂合同,項目部簽訂合同是自然有效的,責任由企業承擔。2、如果項目部未經企業授權而簽訂合同,但合同簽訂後,企業法人予以追認,也應視為有效。

法律依據: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法律經理、風控中心主任、非訴中心主任各壹枚印章。

第三條所有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出借或遺失印章,未經批準不得將印章交給他人。

第四條蓋章材料由用戶所在分行、集團、法律部負責。

  • 上一篇:中央空調要收多少錢?
  • 下一篇:大學生應該如何培養法律思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