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購房過程中房地產糾紛的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壹方當事人的申請下,由房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主持,按照商品房買賣的法規和政策,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得到及時解決的壹種方式。(3)仲裁。仲裁又稱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和解。購房糾紛行政處理是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反悔,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門投訴,行政部門處理其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和解。購房糾紛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購房糾紛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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