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七十四條對違反本法的舉報和控告,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控告人。
第七十五條主管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安置軍隊退役人員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三)為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發放優待證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士兵保障資金的;(五)違反規定確定撫恤優待對象、標準和金額,或者給予退伍軍人相關待遇的;(六)利用職務之便,在退役士兵保障工作中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七)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負責退役軍人相關工作的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