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為例;
以網絡謠言為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
網絡戰鬥: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受害者自殺等後果被視為嚴重:
對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造成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無論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多少,均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可以參考這個:/content/2013-09-09/2013090900443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