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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的立案和受理規則是什麽?

壹、提出和受理申訴的規則是什麽?

1.上訴案件的立案和受理規定如下:

(1)復習。審查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2)決定是否重試。決定再審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再審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立案條件是什麽?

立案條件如下: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2、收到的舉報、投訴、舉報或自首材料;

3.屬於其管轄範圍;

4、且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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