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論是在法律術語中,還是在日常生活中,“作出賠償”和“做”都是用來表示具體行為,“做”是抽象行為的意思。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壹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數額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在計算國家賠償數額時,當事人應當查明相關數據,以確定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或者被害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復議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申請,但必須符合壹定條件。應用方法。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時,原則上應當提交賠償申請書壹式四份。但是,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賠償申請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