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月離退休生活費由基本生活費、支付生活費和過渡性調節基金組成。
分析:
具體金額的計算和支付:
(1)基本生活費(參保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參保人月平均繳費工資× 2)參保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 3)過渡性調節基金以80元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下表比例計發。2015之後辭職的,不再發放過渡性調節基金。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按照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基本生活費和過渡性調節基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生活費的支付,按照建賬前後繳費年限的比例分別從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後,生活費的支付從統籌基金中支付。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繳費年限不足15的,壹次性結清退休生活費,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
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壹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1.本人自願申請提前退休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國有改制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殘疾人;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以檔案中最早的記載為準。申請辭職者不受年齡限制;
3、繳納養老保險費(含視同繳費)滿十五年;
4.有醫療機構有效醫療信息的原件或蓋章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