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書尚未生效的,當事人可以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名;
2.調解書已經生效,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合法利害關系的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調解書。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2.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另壹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壹經當事人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不會因時間而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208條
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209條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或調解書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