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諒解後,簽訂調解協議,通過這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為“和解”。因為醫患之間的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之間的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需要註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壹方或第三方都不能強迫對方接受協商解決方案。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無效。據調查,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仍然有效,也是便捷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醫療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處理適當。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少醫療事故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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