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股東要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監事會可以提議每年定期召開三次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應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另外,按照我國的會計制度,會計年度壹般是1到1的2月31。因此,年度股東大會壹般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召開。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或本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到總股本的65,438+0/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會議時,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並提出臨時動議,而臨時股東大會只能對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列事項進行表決,不得提出臨時動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