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壹款聚眾鬥毆的參與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都充分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並且意識到自己可能被他人的行為所傷害。仍參與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參加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行為性質發生變化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在聚眾鬥毆中重傷、死亡的人,不僅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受害人,也是聚眾鬥毆犯罪的實施者。參與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或者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