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制憲權
屬於
屬於人民
自然
力量
用於
起草憲法
介紹
制定憲法的權利不是任何法律賦予的,它使人民能夠直接行使權力。
在我國,根據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利。[2]但是,憲法並沒有賦予任何機構或個人制定憲法的權利。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所以我國憲法也規定了不同於壹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議修憲的主體不同。根據憲法,NPC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人大代表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壹般法提出的法律議案的主體要寬泛得多。
2.通過的人數不壹樣。根據憲法,憲法修正案應由指定的全國代表大會以所有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3.公布的權威不壹樣。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宣布修憲。實際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了四部憲法和五部憲法修正案。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該法由總統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