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是以掛靠企業的名義簽訂的,所以雖然施工合同的責任和風險由掛靠單位承擔,但實際上出借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掛靠企業才是施工合同的承建方。因此,企業出借資質後,壹旦接受單位出現任何合同問題,如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問題等,首先由接受的企業即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企業出借資質證書時,壹旦發現工程的承包方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可以立即主張以下權利:
1.請求法院解決工程按實際施工人員資質標準收費的問題;
2.如果實際施工人員不符合資質要求甚至沒有資質,那麽發包人可以只要求支付工程的直接費;
3.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違法分包的責任,那麽雇主可以根據合同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六條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