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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違法者展示執法狀態;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4.充分聽取罪犯的陳述和申辯,罪犯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5、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予以處罰;

5、當場收繳,填寫罰款收據,予以處罰;不當場收繳的,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行政案件,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地點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起止地點等;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連續的地點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

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除住院治療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三十八條按照下列程序當場處罰: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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