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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臨時管理協議,何時制定?

實際問題

馮先生在某別墅區購買別墅後,了解到別墅區有壹個臨時管理規約。馮先生認為,規約不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制定的,對業主不應該有約束力。那麽,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回答

大多數情況下,物業成立後,業主入住是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能馬上成立業主大會。物業買受人購買物業時,管理合同必須存在。業主大會制定管理合同之前就存在的這份管理合同,就是臨時管理合同。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對於馮先生來說,只要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對馮先生都是有約束力的。

法律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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