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賄賂罪。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貪汙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貪汙數額2倍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貪汙數額超過300萬元的,處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貪汙數額壹倍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貪汙數額巨大,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判處死刑。受賄罪、貪汙罪、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基本壹致。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超過654.38+0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數額超過300萬,就要坐十年以上的牢。貪汙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實際調查認定,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改變了最終審判結果,給被告人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共計2000余萬元。他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的規定。隨後,被告人主動向有關部門投案自首,並供認了全部證據,為本案偵破提供了便利。所以數罪並罰,認錯態度較好,最終判處11年,沒收全部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