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企業不能隨意解雇原職工。在托管協議中,通常會規定托管企業不能直接辭退原職工,而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協議規定,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辭退或安置。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因此,托管企業不能隨意解雇原職工,而應依法進行裁員或安置。如果托管企業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勞動爭議和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托管企業不能隨意解雇原職工,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裁員或安置。如果必須解雇工人,應遵循法律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和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