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嚴格責任(英美法系)是指基於行為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壹種責任。大陸法系。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廣泛使用的壹個概念,相應的無過錯責任是在大陸法系的土壤中誕生並成長起來的。它們壹般都涉及到在確定侵權責任的過程中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或者至少不首先考慮過錯的壹種立法、司法甚至法律思維取向。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在於,嚴格責任雖然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有相當數量的抗辯理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的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的過錯等。在這方面,嚴格責任是“嚴格的,但不是絕對的”。因此,壹方面,由於其對過錯的忽視,大致類似於大陸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另壹方面,可以認為其因免責而類似於過錯責任中的(特殊)過錯推定。因此,可以認為嚴格責任具有集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風險於壹體的損失分擔機制功能。嚴格責任“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兩者的免責條件基本相同,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壹種中間責任。大陸法系的無過錯責任和英美法系的嚴格責任越來越接近,兩者的發展脈絡、哲學基礎、制度功能、配套機制都很相似,反映了壹些* * *。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