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因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的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是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建立的。只要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誌進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2.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關系壹旦成立,壹方享有民事權利,另壹方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3.保障措施有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體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責任以財產賠償為主要內容,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