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俗地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有兩種情況:壹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由法院審判。公安機關壹旦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就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案件不能私了。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鼓勵和解。只要原告主動撤訴,被告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只要達成賠償協議並執行,壹般不會判刑。
三、法醫鑒定為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就調解、賠償醫療費用等達成協議的。,並且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打人者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如果不能就賠償達成壹致,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傷害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