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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女方戶口如何遷入的法律依據

(1)離婚當事人可持戶口簿原件和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分離或遷移手續,當地派出所根據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按照戶口分離和戶口登記的規定辦理。

(2)壹方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派出所動員勸說無效的,可根據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並在戶口簿上註明戶口登記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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