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調解書簽署後是否生效,視情況而定:
(1)勞動仲裁調解書需要雙方簽字生效;
(二)仲裁庭根據仲裁情況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沒有調解協議,就沒有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勞動仲裁調解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仲裁調解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的法律法規確實錯誤;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