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必須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植物檢疫物的,應當出具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完全消毒的,托運人應當按照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消毒,經檢驗合格後,出具植物檢疫證書;不能消毒的,應當停止運輸。
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物汙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所和倉庫也應實施檢疫。已被汙染的,托運人應當按照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處理。
因實施檢疫而產生的車船停留、貨物裝卸、開箱、取樣、存放、消毒等費用,由托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