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已經生效,這與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四種:(1)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合同。(四)在脅迫下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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