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武裝力量、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以及具有法定名稱的合同、金融、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是指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議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印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責任制,確保印章管理和科學信息的安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