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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期末考試要點

法律分析:侵權法中容易出現主觀問題的地方主要有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理由(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的條件最可考)、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剛剛考過,今年沒有主觀問題可考)、多數侵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以及幾種具體的侵權形式(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的各種情形;醫療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推定的免責和適用)。對於這幾點,我們要總結壹下記憶。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第四條、第十二條修改為:“新任法官應當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經嚴格考核合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人民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定,擔任法官的學歷可以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壹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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