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第四條、第十二條修改為:“新任法官應當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經嚴格考核合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人民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定,擔任法官的學歷可以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壹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