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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癌癥勞動法怎麽處理?

如果員工得了癌癥,勞動法的處理方式是,員工還在醫療期的,單位不能以裁員或者無過失辭退的方式與員工解除合同;職工在醫療期滿後不適應原工作或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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