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計劃外生育和非婚生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
1.嬰兒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非婚生不需要提供結婚證。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婚生子女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出具)。
4.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的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的調查證明(需派出所公章)。
5.嬰兒父母壹方為外地戶籍的,由外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未婚生育子女首先要受到計劃生育部門的處罰,其準生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1,寶寶爸爸媽媽的書面申請;
2、寶寶父母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非婚生不需要提供結婚證;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非婚生子女須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由公安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後出具);
4.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的證明或派出所責任區民警的調查證明(需派出所公章);
5.嬰兒父母壹方為外地戶籍的,由外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嬰兒未落戶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