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工資表,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工資單,也叫工資表,是雇員的雇主定期向雇員報告工資的票據。但是,並不是所有單位都給員工發工資條。有的單位會把工資明細清單發給員工,有的單位不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對工資支付享有知情權,即勞動者有權了解工資支付制度、工資總額的構成、工資支付的項目和水平等。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依法提供工資清單。公司拒絕提供工資表,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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