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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撤銷案件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撤銷案件簡稱撤銷案件。司法機關終結刑事訴訟的壹種方式。在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偵查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標誌著案件不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撤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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