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中對方當事人不出庭的具體裁決視情況而定:
(1)勞動仲裁申請人不到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不到庭的,視為被申請人自願放棄仲裁庭的調查、質證、辯論、最後意見等壹系列權利,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二、勞動仲裁有什麽特點?
1,試用時間短;
2.專業化程度高;
3.它是壹種準正義;
4.這是解決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之間爭端的壹種方式;
5.勞動爭議仲裁是免費的,壹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