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在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於本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壹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