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受傷和骨折的員工應接受如下治療:
(1)先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後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求賠償;
(2)具體賠償項目可包括醫療費、因停工已支付的工資、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能領取;
(3)買工傷保險的,由保險賠付,不買的,由公司全額賠付。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處理員工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根據傷殘等級鑒定,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