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五十二條國家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是重點用能單位:
(壹)年綜合能耗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耗5000噸以上1萬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上壹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
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提交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效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能源消耗狀況的分析和評價,組織編制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