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訴的行為。
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不開庭審理的行為。
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照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予以駁回。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壹百四十五條。原告申請撤訴前,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