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應當立即執行,但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決定可以暫緩執行。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第107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客觀性:
1.受理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二。調查(1)召喚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2.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4.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5.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6.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二)查詢1,查詢記錄應由被查詢人核對;對嗎?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