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買賣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商家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賣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還;當買方違約時,可以與賣方協商,要求對方退款。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賣方沒有違約,買方卻食言了。雖然可以退貨,但還是和對方協商比較好。定金是為預訂支付的錢,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面行為,沒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沒有擔保,沒有法律效力;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具有法律效力。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全額退款;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的認可,而且必須是書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壹般情況下不能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