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以下重要事實:
房屋的所有權;
(2)房屋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④買賣雙方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2.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賠償。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出賣人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受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經紀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