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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的分水嶺是什麽?

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的分水嶺是最高權威,無論是法律還是個人。

法律思維:

法治思維是以法治為價值追求、以法治為基本遵循的思維方式和指導行動的方式。這是法律規定的思維方式之壹。法律思維是觀察、理解和解釋人與人、人與國家、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性思維,包括法律思維和法治思維。

提高法治思維能力,要求強化法治觀念,尊重和遵守憲法法律,在法治之下思考、決策、辦事,不在法治之外,不在法治之上。

對人治的思考;

人治思想的實質是人高於法或權力高於法。它主張以個人,尤其是當權者和領導者的個人魅力、美德和智慧來治理國家和平整世界。人治無視規則的普遍適用性,根據個人的意誌和感情進行統治。執政者以言代法,以言代法,是極其武斷和不理性的。

法律思維與人的思維的區別;

1,依據

法治認為壹國的法律是治國的基本依據,法律問題的處理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治思想的實質是主張人淩駕於法律之上或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片面強調依靠個人的魅力、德行和聰明來治理國家、平天下。

2、在方式上

法治思維調節社會關系,以平等相待的普遍、普遍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穩定壹致;而人治卻忽略了規則的普遍適用性,根據個人的意誌和感情進行統治。人治是武斷的,非理性的。

3.就價值而言

法治思維強調集中公眾的意誌進行決策和判斷,是壹種以民主的名義避免陷入無政府狀態或混亂社會的“多數人統治”的思維;人治思維是個人說了算的武斷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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