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擬定征地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後逐級上報。
2、國務院或省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等方案。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征地公告。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補償方案批準後,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補償款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準土地征收機關;
被征收土地的批準文號、用途、範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公布。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村應當進行公告,並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