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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聽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行政處罰是否有效?

如果執法人員不聽當事人陳述,防衛過當的行政處罰肯定有效。但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護和陳述。

法律分析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對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陳述權和申辯權使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平等;陳述權和申辯權使行政相對人增加了事件中的救濟途徑,同時也強化了行政主體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的義務。但是,在陳述權和申辯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行政訴訟法能否單獨提起訴訟尚不明確。在沒有明確表示陳述權的情況下,為自己的侵權或過失進行抗辯和自主救濟,即行政相對人針對行政主體無視陳述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應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這與現代法治精神高度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精神病人、精神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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