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國初期,中國經濟十分落後,黨和政府面臨著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重任,需要盡量利用私營工商業。私營工商業具有兩面性,對國計民生既有積極的壹面,也有消極的壹面。因此,黨對私營工商業采取了利用和限制的政策,即利用其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但是,黨在不同階段實施這壹政策時,側重點是不同的。建國初期,中國* * *生產黨綜合調整私營工商業的原則是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後來通過合作化的道路,把個體手工業改造成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個體手工業是以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從事商品生產的個體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壹定的地位。從1953開始,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指導下,中國* * *生產黨決定逐步進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這種轉變采取合作的形式和逐步過渡的步驟,從手工業生產合作團體和手工業供銷合作社過渡到手工業生產合作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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