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當事人咨詢,根據患者的陳述和手中的材料進行初步的案情分析和案例剖析。2.代表患者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3、患者與醫院進行和解、協商、調解並簽署協議。4.代理患者提交和參與行政調解。
二、代理醫療過錯鑒定。
1.代書醫療過錯鑒定申請書。2.代表公司處理“現場實物”鑒定申請。3.代表患者起草醫療過錯鑒定書,指出醫院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行為,為鑒定結論提供參考。4.代表患者整理並提交鑒定所需材料。
3.代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代為申請醫療事故鑒定。2.代理醫療機構和患者組織,提交鑒定所需材料。3.代理醫療機構和患者參加醫療事故鑒定會議並發表意見。
四。代表患者提起並參與醫療糾紛訴訟。
1.代表患者起草訴狀、上訴狀和申訴書;2.代表委托人收集、整理和提交相關證據;3.代理患者參加庭審,提交專業律師意見書,代表患者發表意見;4.代理患者參與法院對醫療機構的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