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規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制定,分為四個部分,都用相應的年號來區分。壹般默認憲法是最新版本,即1982年憲法的2018修訂版。
2006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訂,公布施行。人民出版社2001出版的重要文獻選編(中)。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4年5月31日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組成
1982年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根據1988年4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代表大會* *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6年3月5日通過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6年3月4日通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