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關於婚姻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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