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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被抓傷了臉,很深的口子。我該怎麽辦?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區分孩子的年齡。如果孩子在10周歲以下,只要學校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責任,那麽學校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孩子已經到了10周歲,如果有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責任,同樣由學校賠償。

其次,這種情況下,家長要求學生家長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通過咨詢,主要是醫藥費、父母帶孩子看病的誤工費、誤工費。協商不成,訴訟和解,學校和侵權家長都被列為被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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