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擴展數據:
違法建築的具體表現主要包括以下八種類型:
(1)未經審批許可且政府已介入制止的建設,確實屬於違法建設;
(2)相關法律頒布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合法、不違法。法律頒布後,他們沒有申請許可,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要求許可;
(3)無證建設客觀上屬於違法行為,但當事人在建設過程中主觀上不知道屬於違法行為;
(4)當事人建的樓是違法的,但政府也違法,不給許可,甚至不給答復;
(5)當事人所建建築物為違法建築,但政府默許的;
(六)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他人違法建築的;
(七)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征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執照,造成事實上的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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