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仲裁後審理”的制度,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先將其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後,如對仲裁裁決不服,應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收到仲裁裁決書後,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5日內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仲裁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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