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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的權限依法設定。

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壹種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

法律分析

與法定代理人不同,訴訟代理人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在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授權的範圍內代理,而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幫助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不得超越代理範圍,不得違背被代理人的意誌。未經委托人授權,訴訟代理人代替委托人進行的訴訟活動不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刑事訴訟案件,個人不方便或者無力解決時,可以申請委托代理人解決。如果是遇難者親屬,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委托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以被代理人的意誌為重,不得憑自己的想法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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