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依據的壹種確定責任的標準。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含義:
壹是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為依據,確定責任的形式和範圍。
擴展數據:
故障推定:
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的實施存在過錯,這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仍然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即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的過錯取得免責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過錯推定也是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
因為在壹般過錯責任原則下,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的過錯,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推定的適用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總的來說,該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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